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問答(Q&A)

 

一、何謂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檢查及指導執行方案(Enhance Enforcement Program, EEP)」(以下簡稱EEP方案)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於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忽視職場勞工安全衛生之事業單位或廠場,為使其健全安全衛生管理機制,有效防止職業災害,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將其列為優先受檢查對象,加強實施監督檢查及安全衛生指導之原則,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構工安紀律,落實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有的尊重。

 

二、勞委會實施EEP方案所秉持之理念為何?

勞委會基於關懷勞工、尊重生命及為落實「安全工作環境」的施政主軸,一向堅持「沒有任何一位勞工應該在職場上遭受傷害或喪失生命,也沒有任何一位雇主可以忽視其在勞安法令上應盡之責任」之信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而本方案主要秉持下列三大理念:

(一)重視「以人為本」核心價值: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潤之上。

(二)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建立安全成本概念。

(三)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對承諾積極改善者,協助提昇自主管理能力。

 

三、EEP方案鎖定之列管對象為何?

事業單位之廠場或營造工程如有下列所述情況之一者,即將被鎖定為優先受檢查之特別列管對象:

(一)廠場類:

◆3年內曾發生2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廠場,且1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以上者。

◆1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1至9等級之障害達2人以上之廠場。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二)工程類:

◆3年內曾發生2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造工程。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300人以上,且1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以上者。

(三)其他: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四、EEP方案所實施之檢查重點為何?

以本會「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所訂防止有立即發生危險之關鍵性安衛設施及承攬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為主要檢查項目,主要重點列舉如下:

(一)承攬安全管理事項:如危害告知、協議組織、危險作業指揮及協調、人員及機具進場管制、安全巡視等。

(二)墜落災害防止:

1.高差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樓梯、工作台、擋土支撐、橋樑墩柱及其上部結構等場所,應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對於高度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應設置安全上下設備。

3.對於2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設施工架工作台,但如有困難而使用合梯、梯子時,應使用安全帶等。

(三)感電災害防止:如漏電斷路器及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裝設。

(四)物體飛落防止:如安全網之設置、吊鉤或吊具防止物體脫落之裝置及安全帽等防護具使用等。

(五)倒塌崩塌防止:如隧道工程、橋樑工程之模板支撐,露天開挖場所及邊坡開挖之擋土支撐等。

(六)火災爆炸防止:如明火管制、防爆電氣設備、具有危險性之設備安全等。

(七)機械捲夾防止:如衝剪機械、滾軋機械、紡紗機械之防護設備等。

 

五、勞委會及檢查機構對被列管對象採取之檢查處理措施為何?

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劃分3級,最危險者為第1級,其次依序為第2、3級)監督檢查及處理方式(詳如附表),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要作法及重點如下:

(一)函告特別列管名單

檢查機構按季 (1月、4月、7月、10月) 統計轄區職業災害及檢查結果,依分級表之列管對象條件,檢討調整原特別列管名單之危險等級及新增列管對象後,函告該企業總機構或營造工程業主有關其所屬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或營造工程名單,以紅(第1級危險區)、黃(第2級危險區)、藍(第3級危險區)燈號顯示其嚴重程度,並通知於本會網站公布,使勞工明確瞭解屬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之職場風險範圍。

(二)檢查方式

1.對列管為「第1級危險」之營造工程及廠場:檢查機構將加派檢查人力以每週2次及每週1次之頻率分別對其實施密集檢查及採證;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月2次,廠場則以每月1次率隊全面檢查。另本會視任務實施稽查。

2.對列管為「第2級危險」之營造工程及廠場:檢查機構將以每週1次及每2週1次之頻率分別對其實施檢查、採證;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月1次,廠場則以每2月1次率隊檢查。另本會視任務實施稽查。

3.對列管為「第3級危險」之營造工程及廠場(含其他):檢查機構將以每2週1次及每月1次之頻率分別對其實施檢查、採證;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2月1次,廠場則以每季1次率隊檢查。另本會視任務實施稽查。

(三)違反法令之處理

經檢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除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善外;另對違反法令之事業單位,將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提高違反法令之罰鍰額度2倍至5倍,尤其對特別列管為「第1級危險」者,如違反承攬安全管理規定,將處最高6萬元之罰鍰,安衛設施不良部分則依重複違反之次數,處12萬至15萬元之罰鍰。

(四)建議撤換不適任人員

對被列為「第1級危險」,或特別列管對象經輔導後,發現未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辦理者,由檢查機構將就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不適任情形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之。

 

六、勞委會及檢查機構對被列管對象是否提供指導改善?

勞委會及檢查機構為協助高職災或高風險之廠場(事業單位)積極改善工作場所安衛缺失,將依「大型企業暨高危險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與稽查促進計畫」,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指導事業單位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並輔導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系統,防止職業災害之再度發生。此外,對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檢查機構亦將指派組(科)長或資深檢查員至事業單位廠場協助指導改善。

 

七、被列管對象如何申請調降列管等級或自名單中除名?

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得以申請辦理改善為由(營造工程平行分包者,由各分包商共同聯合具名,並推派其一代表申請),邀請檢查機構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會議,或由檢查機構指派組(科)長或資深檢查員輔導特別列管對象,以製作安全衛生改善計畫,報請檢查機構核備之方式,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辦理改善期間,檢查頻率減半,並以一季為限。特別列管對象依自主管理座談會議結論、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改善達一定標準者,得提出執行成果報告向檢查機構申請調降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經檢查機構首長同意後,於次一季起調降一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八、被列管對象所提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應包括哪些內容?

EEP方案中被列管之事業單位,申請調降列管等級或自名單中除名所檢附之勞工安全衛生改善計畫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格式請參考附件)

(一)前言

(二)政策宣示

(三)計畫目標

(四)現況檢討分析

(五)改善措施與災害防治對策

(六)計畫管控

(七)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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