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          管          對          象

一、 廠場類:

(一)  1年內曾發生2件以上重大職災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廠場,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5次以上者。

(三)  1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1至9等級之障害達4人以上之廠場。

二、 工程類:

(一)  3年內曾發生4件以上重大職災之營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5次以上者。

一、 廠場類:

(一)  2年內曾發生2件重大職災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廠場,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4次者。

(三)  1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1至9等級之障害達3人之廠場。

二、 工程類:

(一)  3年內曾發生3件重大職災之營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4次者。

一、 廠場類:

(一)  3年內曾發生2件重大職災之廠場。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廠場,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者。

(三)  1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1至9等級之障害達2人之廠場。

(四)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二、 工程類:

(一)  3年內曾發生2件重大職災之營造工程。

(二)  已發生死亡災害之營造工程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或營造工程分項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達300人以上,且1年內屢因安衛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3次者。

三、 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檢   查   作   為

一、 檢查機構:

(一) 營造工程以每週2次,廠場以每週1次實施檢查、採證。

(二) 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月2次,廠場則以每月1次率隊全面檢查。

二、本會勞工檢查處:視任務實施稽查。

一、 檢查機構:

(一)  營造工程以每週1次,廠場以每2週1次實施檢查、採證。

(二)  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月1次,廠場則以每2月1次率隊檢查。

二、 本會勞工檢查處:視任務實施稽查。

一、 檢查機構:

(一)  營造工程以每2週1次,廠場及其他列管以每月1次實施檢查、採證。

(二)  首長或副首長視工程規模每2月1次,廠場及其他列管則以每季1次率隊檢查。

二、 本會勞工檢查處:視任務實施稽查。

處     理     措     施

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善,違反停工通知者,移送司法機關處分。

二、罰鍰以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所定裁罰原則「第1類」處理。

三、告知該總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並建議議處或撤換該廠場或營造工程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一、 同左。

二、 罰鍰依據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所定裁罰原則處理。

一、 同左。

二、 同左。

備  註

營造檢查會談紀錄應於3日內完成登入電腦及處理,並即時發文通知改善。

營造檢查會談紀錄應於下次檢查前完成登入電腦及處理,並發文通知改善。

 

附表 加強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監督檢查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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